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05]10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11-15
实施时间: 2005-11-15
失效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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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依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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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政办发[2012]20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2-2-7
实施时间: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