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2009]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5-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规划土地局,市财税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按农用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