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10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3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下调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函》(闽电函〔2008〕347号)称:“2009年开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将大幅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继续执行2.3%的预征率,省公司本部将出现严重倒挂,申请下调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系统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各全资设区市分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应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