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际[2009]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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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境内机构和个人2009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相关文件规定取得税务凭证或备案表,但在2009年1月1日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外[2000]42 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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