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5]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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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中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辖、由地税机关代开票的查账征收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代开票时,已按3.3%的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入库,国税部门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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