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1
实施时间: 2005-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4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8号)收悉。鉴于你市对旧机动车交易一直以来使用《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而省局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适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需要,经研究,在税务总局或省局尚未作出统一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决定之前,暂同意你局按上报的《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印制使用。请严格控制发票印制数量,避免因政策变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