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9]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3-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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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下列各项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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