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6
实施时间: 2005-4-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54号)悉,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省局答复如下: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按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年度起的剩余年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需要享受剩余年度优惠减免的,从转查账征收年度开始计算,不得比照“新办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成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