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度表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l999]5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30
实施时间: 1999-12-30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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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江电力工业局为用户安装电表收取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阳国税发[1999]181号)悉。关于电力局购进为用户安装的电度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抵扣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供电部门购进的电度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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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视野注:根据新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