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9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30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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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规定,各地务必在今年7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连同有关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落实新版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措施,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3〕8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申请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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