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告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20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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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印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一)“新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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