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9
实施时间: 2004-3-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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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去年底以来,全省各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局的协作,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各地在评定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经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纯属地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无须经各级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其A、D级纳税人名单只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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