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法》第七条理解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9]12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4-20
实施时间: 2009-4-20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办函〔2003〕19号的请示》和《关于国外法人是否可为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外法人与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9号)中针对国外法人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的投保问题作出的答复,并不适用于国外法人在中国的子公司。
  同时,根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