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9]5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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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下限进行下调。现将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及时贯彻执行。
  我市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调整如下: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  制造业 5-1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3  建筑业 8-20
  4  服务业-饮食业 8-25
  上表规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期暂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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