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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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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