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09]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8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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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内六区、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园区的,暂按15%。
  (二)开发项目位于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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