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注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8]215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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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相关处室: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精神,减轻基层局工作负担,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明确注销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在受理注销前,纳税人除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收并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要办理完地税机关注销手续,提供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完,提供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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