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的规定[试行]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9]72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1
实施时间: 2009-3-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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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国税机关、国税人员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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