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法[200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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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退还增值税和减征营业税的限额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市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暂定为最高不超过3.5万元。
  二、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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