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
发文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14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0-29
实施时间: 2007-10-2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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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七类地区,按照七个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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