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得违规提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企改字[2003]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0-27
实施时间: 2003-10-2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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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国有企业:
  为保证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改革的正常有序进行,规范改制或重组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行为,特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规定,请在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遵照执行。
  企业改制或重组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应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严格遵循一贯性等原则。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改制或重组的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借改革之机突击违规计提各项成本费用。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文件下发后,对以前年度因不具备条件未提或未足额提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不得补提;应由以后年度摊销的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不得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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