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湛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9]4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厅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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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赤坎区:50元/平方米,霞山区:50元/平方米,坡头区:30元/平方米,麻章区:25元/平方米,东海岛试验区:40元/平方米,湛江开发区:50元/平方米,遂溪县:15元/平方米,徐闻县:15元/平方米,廉江市:25元/平方米,雷州市:15元/平方米,吴川市: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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