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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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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