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08]1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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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04号未对“损失严重企业”的认定标准作具体规定,各地在实际贯彻中反映对受灾“损失严重企业”的判定标准较难把握。为统一政策执行,经请示省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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