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首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9]10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0
实施时间: 2009-3-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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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条件下的税收征管,经区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首期)(以下简称《保险费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费发票》专门用于个人保险业务新单保险费收入,其他业务仍使用原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二、《保险费发票》采用70克A4水印纸印制,发票代码为26500**312**。单证代码为企业因管理需要自定的数字代码,其中:后二位数字随年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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