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9]1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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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保证个体出租车定额核定及税款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调整如下:
  一、庄河、普兰店和瓦房店个体出租车税收定额统一调整为:排气量标准1600(含本数)以上车型,营运收入为56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以下车型,营运收入为5500元/月.辆,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9%计算。调整后的税收定额为:排气量标准1600(含本数)以上车型单车税收月税额合计216.04元,其中营业税168元,城建税11.76元,教育费附加5.04元,地方教育费1.68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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