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9]2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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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文所称“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辽地税发〔2008〕116号第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需按下列规定申请审批:
  (一)减免房产税审批条件:
  申请期限:次年的4月底前。
  具备的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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