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3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函[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目前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正在草拟之中。在此之前,对我区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缴纳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完税证和缴款书,入库预算级次为征收机关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