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2
实施时间: 2008-3-12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73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事务所的确认问题
  严格按《准则》的要求认定税务师事务所,并严格执行《准则》的各项规定。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