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8]2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25
实施时间: 2008-8-25
失效时间: 2024-12-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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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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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发改价管规[2024]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4-12-27
实施时间: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