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个所[2009]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失效时间: 201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