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沪税政一[1994]1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7-11
实施时间: 1994-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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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解答如下:
  一、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这部分货物能否比照执行?
  答: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财税字(94)004号文列举的五大类货物,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二、问:文物商店、拍卖行销售货物能否比照寄售商店的销售业务,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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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