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16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9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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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为规范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经调查研究和市局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直接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其出口销售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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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