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8]19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15
实施时间: 1999-4-1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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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管理,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举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关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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