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9]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23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近段时间,部分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对房地产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认识不一。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其交易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签定当天。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