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9]1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失效时间: 2010-12-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8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规定,城市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除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设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鉴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与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相同,对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