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5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非居民企业委派,在其在中国境内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中工作的非居民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在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选择采取由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申报等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