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发[2008]10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8
实施时间: 2008-10-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近日,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发〔2008〕13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各基层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退税部门人员、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省局《意见》,切实掌握《意见》中征退税衔接的工作内容,提高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执行效果。
  二、做好对外贸企业的预审工作,加强征退衔接
  截至目前,我市已分三批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的预审工作下放各基层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