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2
实施时间: 2009-3-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7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8年度是新税法实施以后,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度,涉及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