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9]3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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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我市转发关于在全省推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的通知》(济国税函[2008]100号),对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随着退税管理的不断加强,分类管理的作用不断显现,为了规范企业分类代码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类标准及外汇核销期限
  对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划为C类企业。六种情形是指: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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