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06]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3-7
实施时间: 2006-3-7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88]财会字第38号)的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荣誉证书的条件
  1、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