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8]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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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承德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沧州市人民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国家颁布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各民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下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减免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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