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8]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30
实施时间: 2008-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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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在发票领购环节设置行政许可的区县地税局,自文到之日起,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文书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后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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