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个所[2009]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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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文号应该是津地税所〔2007〕18号——视野注),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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