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9]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3-5
实施时间: 2009-3-5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9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的规定,各主管财政局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并按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进行核查。现将开展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为“年度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申报由主管财政局负责,主要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申报内容和设立条件等,具体核查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是否符合执业资质要求。
  二、年度申报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2008年度申报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