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74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运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并对海关缴款书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