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1998]1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8
实施时间: 1998-4-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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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鉴于纳税人市内跨区迁移时,纳税人档案的交接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须先清缴税款及发票,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其办理方法按我局《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执行。个别情况下清缴税款有困难的,原主管征收分局提出书面材料报市局备案,交由现主管征收分局催缴。涉及大额延期税款的,市局将作为个案适当调整计划。
  二、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予以保留,但没有参加资格验审或资格验审不合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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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