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9]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4
实施时间: 2009-3-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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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
  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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