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劳社办[2009]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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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和住院次数计算,具体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转外省医院970元。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三)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精神病或艾滋病住院治疗的不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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