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08]9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8-1
失效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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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会《关于继续开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服务业务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会执行我局湘价函[2006]59号文件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必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社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证书》,并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收取开票服务费。
  2、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服务费按发票金额的8‰收取,但每张发票开票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3、收取开票服务费后应提供代征税款、填开发票、解缴代征税款、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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